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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条件及要求

2015-06-10 10:51:47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提出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在调解时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民事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和重新裁判的行为。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认的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实体义务的承担者,如果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在错误,必然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只要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因此,申请再审是引起再审程序的重要途径之一。
   
从理论上看,申请再审与申诉存在重大的区别,主要体现为:其一,性质不同。再审申请权是民事诉讼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申请再审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民主权利,申诉是当事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其二,条件不同。申请再审有时间和管辖等条件限制,即当事人必须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两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诉既无时间限制,也没有管辖权的限制,当事人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还可以向检察机关及其他机关申诉。其三,效力不同。只要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只是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发现裁判错误的一种渠道。
   
同时,申请再审不同于起诉或者上诉,具体表现在:其一,性质不同。申请再审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纠正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错误的一种非常的行为;起诉和上诉分别为引起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正常诉讼行为。其二,原因不同。申请再审的原因是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在错误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次审理并裁判案件;起诉的原因是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上诉则是因为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其三,效力不同。申请再审可以引起再审程序,但它不是引起再审程序的惟一原因;起诉和上诉分别是引起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惟一原因,且人民法院对于和上诉通常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不作实质性审查。其四,后果不同。申请再审引起的是再审程序,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既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也可能是第二审程序;起诉和上诉只可能分别引起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
   
作为一种事后纠错程序,再审只能针对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生效的案件,因此,当事人只能对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对于判决、裁定尚未生效且依法可以上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声明不服,引起第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进一步救济;对于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的案件,当事人认为调解的程序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在签收前反悔的,可以拒绝签收调解书,使调解书不能生效,而由人民法院及时作出裁判。总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尚未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就没有必要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寻求权利的救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既包括已经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也包括第二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其中,对于法院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的裁定才能申请再审。[
   
再审程序是一种纠正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错误的程序,因此,只有认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在错误的,当事人才有必要申请再审。判决、裁定或者没有错误的,当事人没有必要申请再审,即使申请,也不会引起再审程序。
  
(二)具有法定的申请事由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也称为再审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因案件是以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还是以调解方式结案而有所不同。
    1.
对以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民事诉讼》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对以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以法院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就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
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所谓“新的证据”,就是在原过程中没有发现、收集、提供,而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这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时间方面的要求。所谓“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就是当事人新提供的证据将全部或者部分否定原来的判决、裁定,这是对当事人新提供的证据在证明力方面的要求。
   
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不足的。主要证据就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缺乏关键性证据,裁判的基础就不牢固,据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作出的裁判结果就可能是错误的。为了获得公正的裁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院的裁判必须根据认定的事实正确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作出。如果裁判适用的法律有错误,就会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错误裁断,最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
第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1条的规定,所谓“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主要是指下列情形:第一,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第二,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裁判的;第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第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裁判。从理论上看,只要是违法裁判,不论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也不论程序违法是否会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对案件进行再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现行民事诉讼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只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才能申请再审,是典型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体现,与法治的精神格格不入。
   
第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审判人员的廉洁性和公正性是案件获得公正裁判的基本保障。如果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裁判的公正性就失去了基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当事人可以申请对案件进行再审。
    2.
对以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民事诉讼》第180条规定了当事人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事由。当事人只要提出证据证明调解结案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申请再审;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再审:
   
第一,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自愿是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不但违反了法院调解最基本的要求,而且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害,最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有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调解不但要自愿,还必须依法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在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后,如有证据证明该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申请人民法对案件进行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第182条及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0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该2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计算。在法定期间内,具有法定事由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间的,即使具有法定事由,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的期间,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另一方面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确保判决、裁定、书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
   
(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向原审人民法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原审人民法院,是指原来审结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就是原审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就是原审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是指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如原审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就是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规定申请的管辖法院,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明确法院的职责,防止人民法院之间互相推诿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属于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第181条及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07条的规定,对于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1.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人民法
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男女双方之间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人身权益关系就消灭,双方均可以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此后,当事人不得再就是否应当解除婚姻关系申请再审。这是因为,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以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另行结婚,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他们可以重新进行结婚登记,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依法与他人另行结婚的,一旦进行再审并对案件予以改判,就会危及后一合法的婚姻,形成无法解决的矛盾。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要么没有必要进行,要么不可能进行再审。因此,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当然,在这种案件中,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的仅限于解除婚姻关系部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果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审理;如果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
    2.
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对于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使判决生效后出现了新情况,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特别程序的规定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当事人没有必要申请;对于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通过普通程序解决纠纷;对于按照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结的案件,由于债务人随着破产清算完毕而丧失主体资格,即使裁判有错误,其主体资格也难以恢复,即使恢复也难以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对于按照上述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后,仍然维持原裁判的,表明人民法院的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对于此种案件,允许当事人无限制地申请再审,不但没有必要,而且会使法院裁判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安定性,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07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申请再审的形式与要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形式,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规定。因再审是重大的活动,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提交书面的申请书,并附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再审不能以口头的形式提出。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作出原判决、裁定、书的法院名称及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号,请求的事项,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请时间等。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第17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即“有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为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新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申请理由成立;当事人以其他事由申请再审并有新的证据的,也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提交人民法院。
  
(二)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人民法
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者书的执行,开始再审程序。发生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对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所作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再上诉。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